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5號
聲請人 林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
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