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8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益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益銘前因細故而不滿告訴人 王健清 及鄰居 王登村 2人,而於民國101年7月3日18時30分許,發現告訴人在王登村位於南投縣魚池鄉○○村○○巷00號住處內,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長鐮刀進入王登村前開住處內,以鐮刀柄毆打告訴人及王登村(傷害王登村部分未據告訴),致告訴人受有左前臂挫傷、左膝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1年11月27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本院於同日收受該狀,此有本院
101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29號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