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東法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麗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