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30號聲請人 張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肆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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