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智鈞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心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1+1)×10×34=4,08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相關證明。並應提出成立協商後,迄今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證明及成立債務協商時之還款來源。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三、聲請人應陳報現從事之職業為何,並應提出現有工作自民國102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或薪資單、在職證明。
四、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 廖春瑜 、父親 張廣慶 及未成年子女張O德、廖O筠及張O兒之101年、10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配偶廖春瑜及未成年子女張O德、廖O筠及張O兒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且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請分項記載)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安親班費用、才藝班費用單據),並應說明如何與配偶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及提出聲請人配偶廖春瑜及未成年子女張O德、廖O筠及張O兒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另應提出廖春瑜、張O德、廖O筠及張O兒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父親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及應提出聲請人支出其父親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並應說明其父親之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及如何與聲請人分擔父親張廣慶之扶養費用,並應提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另應提出聲請人父親張廣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另應提出張廣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應說明其於聲請前兩年之必要生活費用達105萬8,454元,惟收入總額僅為87萬0,919元,是聲請人應詳為說明其聲請更生前兩年係如何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詳述無法清償債務之原因。
九、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積欠臺灣土地銀行勞工紓困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另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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