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0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家麟 (即 徐小麟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小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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