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0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建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伍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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