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伍佰元,折合銀圓叁拾伍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伍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惠芳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B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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