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銳風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世輝 被告萬炬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秋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淑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