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八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處分不起訴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為同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姿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