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錩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92,30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有46,530元未據繳納。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