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周睜烽 被告 洪睿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主辦)
法官游紅桃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