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月28日至93年2月5日犯業務侵占,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929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060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在案(徒刑易科罰金分2期繳納,受刑人已於96年
7月6日繳納第1期罰金5萬3千1百元完畢)。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壹理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