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莊何江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0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法庭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