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南鴻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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