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陸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