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丙○○被告乙○○
丁○○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甲○○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係訴請判決被告所召開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海明威社區第十六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性質上應屬財產權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