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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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紹麟
被上訴人
即原告花園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慧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90,842元【計算式:330,242+(16,680+16,892+16,933)×12×10=6,390,84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54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