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債權人 陳奕訢 上列債權人陳奕訢因與債務人 謝舒寧 即 謝舒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奕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內多元繳費單一張)。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債權人 陳奕訢 上列債權人陳奕訢因與債務人 謝舒寧 即 謝舒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奕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內多元繳費單一張)。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