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債權人 姚云心 即 姚淑茵 上列債權人姚云心即姚淑茵因與債務人 鄭弘錡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姚云心即姚淑茵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