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52號債權人 顏永助 上列債權人顏永助因與債務人 曾旭銓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顏永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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