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3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53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黃建明於民國109年8月3日6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桃園市八德區後庄街由興豐路往福德一路方向行駛,途經福德一路與後庄街卜字岔路口欲右轉時,本應注意行駛至無號誌岔路口,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從後庄街右轉福德一路,適有告訴人 蔡璟峯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福德一路由和強路往鶯桃路方巷直行駛至,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蔡璟峯受有左胸挫傷併多處肋骨骨折及微量血胸、腰椎多處骨折、左側骨盆及左側大腿骨折、肝臟破裂等傷害。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本院訊問筆錄2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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