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 林思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鄔琬誼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蔡憲威 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110年8月27日6,000元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