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9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時安
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庭蓁 間101年度婚字第190號請求撤銷婚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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