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40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及5月,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目前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7年11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法矯司字第097004258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