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5號上訴人即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建雄 即健群工程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4,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