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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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六號上訴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被上訴人 黃建雄 即健群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系爭意外事件之發生係因上訴人管理公有之路燈有欠缺,併被上訴人疏未注意監督勞工作業安全所致;然上訴人應負國家賠償責任之管理公有路燈有欠缺之原因,並非被上訴人所造成。被上訴人既非使上開路燈設施設置或管理發生欠缺安全性之人,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對被上訴人求償,自非有理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阮富枝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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