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4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坤進與告訴人 伍柏烜 係鄰居,雙方因停車問題屢有糾紛,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使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以其臉書帳號「李坤進」之名義,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臉書社團「汐止集團」中,以專指動物的稱代詞「牠」指謫告訴人,並張貼如附表編號所示內容不實之貼文,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準備程序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後,已依約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告訴人乃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公務電話紀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附表:
┌──┬──────┬────────────────┐│編號│時間│刊登內容│├──┼──────┼────────────────┤│1│民國109年10│請問黑色車停這樣,機車要怎麼過,│││月22日18時59│這邊又死巷無路,最後一戶就是要倒│││分許│楣,路是牠家的,每次講又講不爽,││││停車完又到我家照相是怎樣,要不要││││去備案,真的是擾民,停車就要公德││││嗎,不是帶帽子就要怕你啊~團主如││││果有不方便請刪文,感恩。│├──┼──────┼────────────────┤│2│109年10月23│如牠有在集團理,請牠自己說明│││日1時許││├──┼──────┼────────────────┤│3│109年10月23│很煩牠照相的後續是什麼心態│││日1時許││├──┼──────┼────────────────┤│4│109年10月23│很煩牠照相的後續是什麼心態│││日6時許││├──┼──────┼────────────────┤│5│109年10月23│牠是鴿子喔~跟牠吵過一次也報警來│││日12時許│處理過。沒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