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1號聲請人 賴玉娟 被告 廖永強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0年度上聲議字第397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及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告訴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賴玉娟前以被告廖永強涉犯傷害罪嫌,向偵查犯罪之檢、警機關提出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本件被告所涉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然聲請人業於偵查中撤回告訴,且聲請人告訴之撤回並無遭脅迫之具體事證,而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99年度偵續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因不服該不起訴處分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後,認其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而於100年2月21日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39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列印本,及卷附處分書各1件附卷可憑。而本件聲請人僅自行提出不服申請書,並未委任律師聲請本件交付審判,依照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其瑕疵,本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黃光進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