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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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 張政程 (即張 李士英 之繼承人)
張政朝 (即張李士英之繼承人)
張秀芳 (即張李士英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7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6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7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8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9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10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1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0001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6801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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