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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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20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請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
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⒋聲請人與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⒌全體受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
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⒏由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⒐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⒑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⒒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⒓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
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⒔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