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618號原告甲○○被告乙○○
12號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24日上午11時01分,在本院協商室進行協商,兩造當事人本人請務必到庭。
原告應提出前次庭期所提另案與他人和解之和解筆錄及系爭土地附近土地最近成交價格等資料。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