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捷盛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被告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智娟 律師被告日本郵船株式會社(即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
NipponYu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5號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訴外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8月7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現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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