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794號債權人 劉維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聲請狀所列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田靜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