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林叔汝 附民被告 李聰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3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