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78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蔡坤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九皊張翠 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債權人確認是否向 張翠徵 請求連帶給付之責(若肯定則請更正請求標的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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