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七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訴訟代理人 郭廣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八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D00000000││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