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債務人甲○○
樓之5之3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6年1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
3、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租金及水、電、瓦斯、電話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另應陳報出租人 陳彩珍 之地址、電話或手機號碼以為聯絡。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地緣關係,該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目前使用狀況。
5、應受扶養人 郭玉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之工作內容,及收入證明影本。
6、債務人配偶 馬標賢 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及自97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