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賜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8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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