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緯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緯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緯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洪緯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編號11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0年11月4日上午2時14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至
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0
0年度審訴字第2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
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2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6至17之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如附表
1至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25號裁定定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另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8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19日│100年7月19日│100年8月2日│100年8月2日│100年9月9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2296號、第28│2296號、第28│2296號、第28│2296號、第28│6436號│││87號│87號│87號│87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1年度訴字││實││字第234號│字第234號│字第234號│字第234號│第213號││審├──┼──────┼──────┼──────┼──────┼──────┤││判決│100年12月30│100年12月30│100年12月30│100年12月30│101年2月22日│││日期│日│日│日│日││├─┼──┼──────┼──────┼──────┼──────┼──────┤│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1年度訴字││決││字第234號│字第234號│字第234號│字第234號│第213號││├──┼──────┼──────┼──────┼──────┼──────┤││確定│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3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曾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34號判決定應執行│無│││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至9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至17曾經板橋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6│7│8│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9日│100年8月30日│100年10月1日│100年10月1日│100年7月3日│││││││至100年7月│││││││4日│├────┼──────┼──────┼──────┼──────┼──────┤│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臺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5│││3025號、第32│3025號、第32│3025號、第32│3025號、第32│758號│││12號│12號│12號│12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1年度審易││實││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189號││審├──┼──────┼──────┼──────┼──────┼──────┤││判決│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3月12日│││日期││││││├─┼──┼──────┼──────┼──────┼──────┼──────┤│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0年度審訴│101年度審易││決││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316號│字第213號││├──┼──────┼──────┼──────┼──────┼──────┤││確定│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9日│101年4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是│否││之案件││││││├────┼──────┴──────┴──────┴──────┼──────┤│備註│編號6至9曾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16號判決定應執行│無│││有期徒刑2年。│││├───────────────────────────┴──────┤││編號1至9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至17曾經板橋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11│12│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4日│100年9月8日│100年9月19日│101年1月12日│101年1月13日│││上午2時14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案號│板橋地檢101│板橋地檢100│板橋地檢100│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6│年度偵字第2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460號│211號、第302│211號、第302│354號│354號││││42號│42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審訴│101年度審訴││實││第271號│第335號│第335號│字第292號│字第292號││審├──┼──────┼──────┼──────┼──────┼──────┤││判決│101年3月30日│101年4月6日│101年4月6日│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日期││││││├─┼──┼──────┼──────┼──────┼──────┼──────┤│確│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易│101年度易字│101年度易字│101年度審訴│101年度審訴││決││字第189號│第335號│第335號│字第292號│字第292號││├──┼──────┼──────┼──────┼──────┼──────┤││確定│101年4月21日│101年5月4日│101年5月4日│101年5月14日│101年5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否│是││之案件││││││├────┼──────┼──────┴──────┼──────┴──────┤│備註│無│編號12至13曾經板橋地院以10│編號14至15曾經本院以101年││││1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定應│度審訴字第292號判決定應執││││執行有期徒刑6月。│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1至17曾經板橋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編號│16│17│18│19│├────┼──────┼──────┼──────┼──────┤│罪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7日│100年10月7日│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27日│││││││││││││││││││├────┼──────┼──────┼──────┼──────┤│偵查案號│板橋地檢100│板橋地檢100│臺北地檢101│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43│年度偵字第43│││30729號│30729號│66號、第1244│66號、第1244│││││5號│5號│├─┬──┼──────┼──────┼──────┼──────┤│最│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實││第637號│第637號│字第899號│字第899號││審├──┼──────┼──────┼──────┼──────┤││判決│101年5月18日│101年5月18日│101年9月28日│101年9月28日│││日期│││││├─┼──┼──────┼──────┼──────┼──────┤│確│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101年度訴字│101年度審簡│101年度審簡││決││第637號│第637號│字第899號│字第899號││├──┼──────┼──────┼──────┼──────┤││確定│101年6月22日│101年6月22日│101年10月29│101年10月29│││日期│││日│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6至17曾經板橋地院以10│編號18至19曾經本院以101年│││1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定應│度審簡字第899號判決定應執│││執行有期徒刑7月。│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至17曾經板橋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