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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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六二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五七七號、八十九年偵字第三四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販賣安非他命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扣案之結晶物壹包(毛重O.六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被告更另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本院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亦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顯見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情極灼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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