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43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所為之103年度審簡字第557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起訴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5402號、103年度偵字第6136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陳瑞端部分撤銷。
陳瑞端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故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瑞端因賭博案件,經原審於103年9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
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原非無見。惟上訴人即檢察官於103年10月3日提起本件上訴後,被告業於103年10月7日死亡,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3年10月7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而為實體之判決,尚有未合,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列之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於上訴人即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死亡,依前揭說明,應由本院合議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並以第一審法院之地位,自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附表:
┌───────┬───────────┐│執行處所│扣案物│├───────┼───────────┤│桃園縣中壢市長│①傳真機2臺││春路146號6樓│②計算機1臺│││③傳真簽單9張│││④手寫簽單總表7張│││⑤六合彩傳真通告1張│││⑥歷屆簽單1捲│├───────┼───────────┤│桃園縣中壢市忠│①傳真機3臺││孝路246巷15弄│②計算機1臺││12號│③歷屆手寫簽單4張│││④歷屆傳真簽單2張│││⑤傳真539限牌通告1張│││⑥六合彩空白對策表1捲│││⑦空白中獎紀錄1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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