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21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江彥儀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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