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6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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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69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被告 何順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侵權行為涉訟,其行為地係在南投縣草屯鎮,有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在卷足憑,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在卷可證,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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