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司簡調字第295號
聲請人 蕭有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10日以東院漢民宿六111東司簡調295字第1110016555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而相對人於111年12月5日陳報不願意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