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吳俊漢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855號返還寄託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855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准其閱覽、抄錄本院本院111年南簡字第855號卷內文書,嗣聲請人參加訴訟,其實有閱卷並抄錄、影印卷內卷證之必要等語,自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