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聲字第55號

聲請人 吳俊漢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855號返還寄託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855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准其閱覽、抄錄本院本院111年南簡字第855號卷內文書,嗣聲請人參加訴訟,其實有閱卷並抄錄、影印卷內卷證之必要等語,自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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