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鄭家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亮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903-7地號、232地號、23
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 卓淑春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