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明人賴○○(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賴○○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以請求准予最後陳述意見並補提理由狀之機會為由聲明「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吳信銘法官林英志法官徐昌錦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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