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4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李文盛 相對人 蕭仲延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5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2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①2,670,000元②350,000元,約定於①119年6月1日②109年6月17日清償,利息按照年息①2.31%②4.67%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及貸款總約定書可證。詎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3年8月19日止,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並應給付聲請人①2,210,18
3元②297,216元及自①103年8月20日②103年8月20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31%②4.67%計算之利息,並均自10
3年9月21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共4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左營│新民││111│建│2,663.56│萬分之82││├─┴───┴────┴────┴────┴────────┴─┴──────┴────┴────┤│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17│高雄市左營區文│高雄市左營區新│鋼筋混凝土造│7層:73.73│陽台:9.81│全部│││││自路387巷35號│民段111地號│10層樓房第7│合計:73.73│雨遮:1.26││││││7樓││層│││││├─┼──┼───────┼───────┼──────┼───────┼─────┼──┼───┤│2│187││││3,985.74││十萬│上開建│││││││││分之│物之共│││││││││878│有部分│└─┴──┴───────┴───────┴──────┴───────┴─────┴──┴───┘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