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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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4號聲請人 翁錦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協興塑膠工廠 黃仲尼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100年11月15日│180,000元│UB0000000││││行││││└──┴─────────┴─────────┴───────┴─────┴─────┘